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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6月26日发布五起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种场景。

  最高法表示,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最高法公布的五个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据最高法介绍,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案例2“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表示,“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才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最高法表示,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

  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最高法表示,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以案例5“丁某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为例,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下一步,最高法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