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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处理、储存等全产业生态链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五条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等,应可看作是在数据产权规范化、法治化等方面的一大突破。

  当前各国都将数字经济当作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动力,国务院于2021年12月12日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统领现阶段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数字经济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网信办最新发布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上述相关法律的一项实施细则。

  中国是全球人脸识别领域的强国,一些企业基于各自在计算机视觉、AI算法和特定场景应用等方面优势,迅速在各细分市场崭露头角。当然,任何新事物、新产业的发展都存在一个从野蛮成长到规范治理的过程。人脸识别技术亦然。

  目前随着人脸识别等计算机视觉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从最初的安防,几乎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公共性、私属性、安全隐私等的疑虑,尤其是在满城尽是摄像头的当下,如何协调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间的关系,不仅关系到这个行业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唯有在公共秩序与私人合法权益间找到不会出现合法性问题的聚集解,数字经济的商业和市场逻辑才能成立。

  在数字经济时代,知情同意是数字经济的起点和基石。当前妨碍中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数字产权的确权,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出现诸多乱象,追根溯源就是数字产权不明晰和不完备,导致数据质量存在普遍不高等问题。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和书面同意等,且在其使用必要性上明确,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等,将有助于有效保护人脸信息等人的生物特征信息,避免其在现实中被滥用。

  在此必须强调,知情并同意不是一个抽象原则,而是一个公权私权实施行权的基本准则。这要求公共秩序也好,公共利益也罢,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即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时,个人合法权益既是出发点也是归宿点。唯如此,数字经济下的数字产权上的确权,才能真正具有商业和市场逻辑上的可行性。

  当然,鉴于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强制读取个人信息,存在其信息保护成本承担主体与信息收益主体的分离,导致激励约束不兼容,当前必须采取至少两项举措:

  一是事前补救举措。强制读取个人合法权益信息的行为若是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那么必须对可能的受损者采取利益补贴,以通过利益补贴换取个体的知情同意。

  一是事后惩罚机制。一旦追溯到个人合法权益信息被泄密,相关人员都需基于辩方举证原则追责,对无法自证清白的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要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等。

  这方面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中没有详细阐述,希望这些能尽快补上,以起到切实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信息的作用。

  此外,对已大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部门和领域,首先需要修改使用规则和合同,明确个人的知情和授权同意条款,不能设置不同意退出等条款强制消费者同意,并且在技术上要求使用人脸识别的企业和部门不得使用cookie等技术搜集个人信息。其次,对于已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和录取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的企业和部门,一方面要实行新老划断,对已经录入的人脸信息原图等,及时对其分门别类地进行建档封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流程,防止信息外泄,另一方面对存量人脸信息等采取虚化处理;同时,要制定注销程序和制度,将本可通过其他手段技术方案实现、不需要人脸信息等生物特征的部门存储的大量存量数据,启动注销程序。

  天行有常,经济社会亦然,不论是人脸识别,还是AI,抑或更广义的数字经济,唯有以尊重和保护好个体的合法权益为立命之本,数字资产产权才能呵护市场规律地确权,数字经济才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