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下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下称《1号解释性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细化了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证监会表示,上述修订主要是为了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细化了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完善政府补助、套期、股份支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还增设了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据悉,修订《1号解释性公告》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监管实践中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如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缺少原则性指引,市场判断标准不统一;部分规定与当前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不适配,如金融资产相关列举项目未能恰当考虑公司开展的所有金融活动等。
《1号解释性公告》新增了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同时明确了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比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
此外,《1号解释性公告》还完善了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