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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晚间,永悦科技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个月,永悦科技已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事情源于一份被刻意隐藏起来的《补充协议》。8月27日,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永悦智能”)与国有独资企业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拟以3亿元(含税)向平舆畅达销售5000台无人机。然而,9月18日早间,永悦科技发布公告,盐城永悦与平舆畅达解除上述无人机《销售合同》。随着双方解除合同,隐藏在《销售合同》背后的《补充协议》才随之曝光。

  据了解,早在《销售合同》签订的当日,双方就达成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的生效条件。《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需要在全部满足关于合同签署、政府委托、专项账户设立、20%款项支付等4个条件后,方可生效。然而,上述《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显示,永悦科技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永悦科技主营业务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2022年涉足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行业。2023年上半年,永悦科技无人机业务实现收入298.65万元。